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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區別如下:
1、派遣員工台中臨時工是和勞務派遣建立的勞動關系,而非用工單位;
2、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是由派遣繳納的;
3、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(1)執高雄臨時工行國家勞動標准,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台中粗工;
(2)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;
(3)支付加班費、績效獎金,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;
(4)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台中人力派遣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;
(5)連續用工的,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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